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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519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事业、企业单位:

   《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051010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规范程序,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OO五年十月十二日   

         

                           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本行政区内政府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政务信息,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公开办事信息,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实施细则所指政府机关是大同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浑源县、灵丘县、广灵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管理和监督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浑源县、灵丘县、广灵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各级政府的监察、保密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三条 责任机构

    各政府机关必须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

    4、城市管理及实施情况;

    5、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情况;

    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7、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

    8、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3、劳动就业再就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文化教育发展计划,中小学招生方案以及录取情况;

    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7、行政许可目录以及审批项目增减情况;

    8、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0、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的实施计划和落实情况;

    11、与企业、自然资源、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12、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13、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及主要领导的办公电话;

    14、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产权交易事项等。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5、民主评议干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五)市、县(区)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应当公开的现行文件,在文件形成后30日内送交同级档案馆,以方便公众查阅;

    (六)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可在其部门的网站上,也可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上,或者两种形式都公开。若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其网站必须与“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做好链接,以方便搜索和查询

     第六条 必须在“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

    以下政务信息除其他形式公开外,必须同时通过“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发布:

    (一)市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市级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

    (二)市级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

    (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各政府机关应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在“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免于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执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口头或者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审核答复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政府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6、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可以不予提供。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7、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三)自身信息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四)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形式

    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对于适合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采用其中合适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限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该事项通过、批准后30日内公开(如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公开);

    (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务信息目录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各政府机关应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0日内,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浑源县、灵丘县、广灵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监察、保密等机关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以适当的方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浑源县、灵丘县、广灵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开其政务信息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也应当定期对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和办事信息公开,并接受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举报途径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在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四)公开的程序、时限违反规定的;

    (五)承诺不践诺,投诉处理不及时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八)消极应付搞假公开的;

    (九)故意不公开政务信息的;

    (十)篡改、毁灭政务信息的;

    (十一)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十二)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三)违反保密法规的。

    第十五条 赔偿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政府机关应当保障政务信息公开经费需要,在财力许可情况下应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活动正常进行。

 

 

主题词: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