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
产
管
理
局
(二) |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
1、申请、收件、
受理;
2、初审、现场
查勘、初审
意见;
3、复审、复核
意见;
4、审定、收费
发证;
5、立卷归档。 |
A: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权利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印鉴、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
理人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2、商品房购买合同;自建住宅的提供房产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人建造住宅批准书、规划管理机关的建设许可证和法规规定的
其他资料;
3、加盖“大同市房产管理局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
和售房单位公章的房屋单元平面图;
4、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发票;
5、房地产交易完税(费)凭证。
B: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权利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印鉴、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
理人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2、房地产转让(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合同及房地产交易完税(费)凭证,赠与、继承、分割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公证、律师机构的公证、鉴证书、划拨、合并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房屋权属证书。 |
收件后符合条件的30日内登记发证(注销登记15日) |
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