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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15、环保措施有关资料、文件;
16、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除市营煤矿外,其它煤矿需加盖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公章);
17、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的,应有互保协议和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8、一个煤矿已办理了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又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需符合晋煤整顿发(2002)16号文件的要求,
原则上一个煤矿只允许办理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
19、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20、基建矿井需有市级以上煤炭或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已转入生产的需有98年底前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申请领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