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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 大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实现“一切为了发展,重振大同雄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晋发〔2004〕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战略地位,明确发展目标
   
1.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市与兄弟地市、特别是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拉大,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滞后。因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提升综合实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政治平等、法律保障、政策公平、放宽准入”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实施“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的发展战略,形成优势产业群体,提升规模总量扩张,使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加快全市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在发展目标上,以2000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50亿为基数,到2020年,实现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比2000年翻三番。
   
二、放宽投资领域,加大改革力度
   
2.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
   
3.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租赁、托管、购买、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各级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发改委要积极做好对非公有制企业改革、改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4.非公有制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平等的用地待遇。新办的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扶持力度
   
5.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的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与国有企业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及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方面的倾斜优惠政策。
   
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招商引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奖励民营经济税收大户等。积极实施“创办小企业,增加新岗位”计划。各县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区财政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制定。
   
各部门在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补助扶持资金时,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规划,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市、县区财政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贴息贷款,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具体由市财政局、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6.非公有制企业在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凡吸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在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在50~100名(不含100名)、100~200名(不含200名)、200名以上,且连续两年以上不变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4万元、5万元。具体由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民营经济部门组织实施。
   
7.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投入。对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社会事业服务性项目,对该项目投产后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按农副产品加工项目40%,工业项目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给予返还。
   
8.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力度。从2005年起,市政府将对贡献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指全市范围内并在当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奖励,并在下年一季度前兑现。奖金由市、县财政按照6∶4分担,实行增幅递增奖励办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年缴纳税金(指缴入市、县两级的部分,下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增幅在10%~30%(含30%)的部分,奖励增收额的40%;增幅在30%~50%(含50%)的部分,奖励增收额的50%;增幅在50%以上的部分,奖励增收额的60%。第二产业年缴纳税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第三产业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年缴纳税金增幅在20%~40%(含40%)的部分,奖励增收额的30%;增幅在40%~50%(含50%)的部分,奖励增收额的40%;增幅在50%以上的部分,奖励增收额的50%。对年缴纳税金增收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市政府再奖励30万元。各级财政、工商、税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逐步树立和培养全市民营企业50强。从2005年起,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要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上缴税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企业信用度等综合指标确定50强企业,在下年一季度前进行荣誉、物质和资金奖励兑现。并在政府出版物、新闻媒体和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运行监测,在电、水、地、煤、运等方面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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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加市级科技评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继续执行市科技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的奖励政策。
    11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品牌经营。从2005年起,非公有制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连续定为国家免检产品、评为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继续执行省、市奖励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分别会同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1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服务对象,积极地、诚心诚意地搞好服务,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13
.加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和有条件的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民营企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同时要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14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融资信用评价体系。按照“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建立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公示系统,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的社会化,提高民营企业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并在企业融资担保、评优评模、资金扶持等方面优先推行使用信用报告制度。
   
四、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潜力产品
    15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则,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有影响、带动力强、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发展产业集群,努力形成集合规模优势和整体竞争优势。
    16
.扶持发展资源深加工、医药化工、机械制造和建筑建材等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和形成能源转化加工、医药化工生产、机械制造配套生产和镁合金、活性炭、耐火材料生产等基地。全力抓好两大工程项目的落实,一是重点抓好省里“1311”工程涉及我市的8个民营企业项目;二是继续抓好“6656”工程中22个民营企业的33个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尽快达产达效。市、县区两级政府都要在调产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资源型非公有制企业延伸产业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认真落实煤炭调产资金不低于50%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洗煤、水煤浆等加工转化项目,抓好煤炭产业优化升级,走好煤炭深加工增值的路子。
   
积极发展非煤产业。从现在起,有条件的县区要充分利用煤炭资金的积累,发展非煤产业,努力做到有一个煤炭企业建设一个非煤产业项目,实现“地下转地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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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市、县区两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非公有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
    18
.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旅游、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吸纳当地劳动力(指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劳动力)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19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科技型发展。把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市科技局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和落实。
   
五、创新人才机制,营造宽松环境
    20
.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给安排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
    21
.要消除体制和政策性障碍,把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开发纳入各级人才发展的总体规划。在人才的选拔、奖励、培养、职称评审、户籍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市场化和职业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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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同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培训费资助,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全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23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在项目申报、技术改造等方面,主管部门要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同级经委和民营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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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两级都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开设服务报告电话,主要是受理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事件;协调解决因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行为而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受损的纠纷。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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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负责清理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在审批、立项、检查、收费上予以改革。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同一职能部门要本着便于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努力优化服务环境。每年底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市直土地、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监6个职能部门的相关科室采取“下评上”活动。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被评为末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不能评优评先。
    26
.各级党委、政府在评选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时,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比例,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对非公有制企业代表的推荐工作。民营企业家代表可参与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关讨论活动。重点骨干民营企业家可参加或列席全市性经济工作会议。
   
六、加强组织协调,搞好服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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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市、县区要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组。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包点和帮扶责任制。市、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工商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沟通非公有制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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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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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要尽快组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没有到位的要尽快研究组建起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要会同统计局做好对本县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数据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会同市统计局做好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数据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在11个县区和开发区搞好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凡涉及非公经济统计的建委、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煤炭局、供销社、城镇集体联社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七大资产经营公司,在不增编的情况下,增加非公经济统计职能,设立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统计数据,上报市统计局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由市统计局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汇总分析后,上报省统计局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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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要制定实施细则,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对不符合本《决定》精神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决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