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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长接待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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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精神,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群众生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市政府决定,建立市长接待群众日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市长接待群众日定为每月25日,每次安排1名市长主持接待。
2、市长接待日根据接待日公布的主题范围,可以安排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和市长共同接待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调查落实。
3、市政府常年聘用3-5名法律顾问参与市长接待群众工作,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群众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4、市长接待次序根据领导排名顺序安排。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另换他人,以后适时补上。
5、市长接待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公告接待领导、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主题范围。市分管秘书长、信访局领导提前把关,筛选市领导接待对象,以确保接待质量。
6、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群众集体上访只接待3-5名代表,其他上访群众不得扰乱接待场所秩序。如有违反规定者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7、市长接待日的具体工作由市信访局负责安排。信访局工作人员要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详细登记,由接待领导签注处理意见后,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限其在15-30天内将处办结果报市信访局。
8、市政府督查室、市信访局要做好交办信访问题的催办、协调、督办工作。对未按领导交办意见按时回复的要及时催办;对问题复杂的信访案件,要提请有关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要深入基层调查下访,为领导提供真实情况,协助领导督办解决。每次领导接待日后,要整理一期市长接待日处理信访情况纪要,下发有关部门,指导相关问题的处理。
9、新闻媒体对市长接待日和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和追踪,加强舆论监督。
10、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办法。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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